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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****年度经销合同处理的
函
********有限公司:
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07年9月3日签订《2007--2008年度经销合同》壹份,约定由我公司于广东**市区域经销“LLT”牌给排水电工系列产品,合同签订后,由于我公司的仓库库存的原因,经贵公司考察后,同意变更履行合同,随后,我公司首次给贵公司汇去货款**万元,贵公司给我公司运送了价值为 ***万元的货物,这表明是贵我两方以变更的方式履行合同,并且已经合作几个月;但到2008年 *月,我公司打给贵公司货款 **万元,贵公司至今没有提供一分钱的货物,这是贵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;至今几个月过去,造成下列五个问题:1.我公司已经签定的销售合同无法履行,这部分合同的活动费60000余元已经确定损失,违约责任正在被追究之中,估计不低100000元;2.因贵公司不供货,无法配套,在我公司“LLT”剩余产品无法继续销售并占用仓库和店铺,不但每月支付不小的租金,使我公司无法引进经销其他适销产品,自从贵公司断货至今 五 个月已经亏损人民币 **万元;3.贵公司停止给我公司供货,造成我公司依照合同正常经营应得利润损失达**万元;4.为处理贵公司滞销的“LLT”产品,将产生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、拍卖费、公证费、律师费等等费用应该由贵公司承担!5.我公司曾致函贵公司要求来人处理;贵公司却要求我公司送货到**省贵公司处,将产生运送费用和产品的风险承担问题;经过研究,我公司认为:合同期未满,贵公司停供货物,责任在贵方,在没有达成处理协议及有支付保证的前提下,我公司不能运送剩余货物往贵公司,以免造成新的损失!并且为了减少停销的“LLT”产品占用的仓储、店铺费用损失,我公司将变卖剩余的“LLT”产品,变卖费用和损失由贵公司承担!本函发出后十二日内贵公司不来人到广东**市处理的,视为贵公司同意我公司处理方案!
特此函告!
***************公司
2008年8月2日